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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/04/20 03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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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
廢止日期: 民國 90 年 05 月 18 日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行政院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客家事務,籌設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,特設行政
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 (以下簡稱本處) 。
本處掌理下列事項:
一、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之籌設事項。
二、客家事務政策、制度、法規之綜合規劃、協調及研議事項。
三、客家文化保存之規劃及協調事項。
四、客家語言、客家民俗禮儀、客家技藝、宗教研究與傳承之規劃及協調
事項。
五、客家教育、客家人才培育之規劃及協調事項。
六、客家傳播媒體、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規劃及協調事項。
七、客家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、蒐集、分析、出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。
八、促進族群融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。
九、國際客家事務合作、交流之規劃及協調事項。
十、議事、文書、印信、出納、庶務及公共關係事項。
十一、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之規劃及協調事項。
本處設三組,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,並得分科辦事。
本處置主任一人,綜理會務,由行政院院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;副主任一
人,襄理會務。
本處置籌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,為無給職,由主任提請行政院院長
就客家地區代表、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、專家聘 (派) 兼之;任期二年,
任滿得連任。但籌備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,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。
前項籌備委員人數具客家人士身分者,不得低於籌備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
本處籌備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以主任為主席,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副主任代理之。
本處置組長、副組長、專門委員、科長、專員、設計師、科員、辦事員、
書記。
本處人事、會計業務,由有關機關派員兼辦。
(刪除)
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各職稱之職等,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編制表 │
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職 稱│官 等│員 額│備 考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主任 │ │ (一) 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適│
│ │ │ │人員兼任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副主任 │簡任 │ 一 │本職稱之職等在「甲│
│ │ │ │、中央機關職務列等│
│ │ │ │表之十一」未規定前│
│ │ │ │,暫以簡任第十三職│
│ │ │ │等辦理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籌備委員│ │ (二一-二七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組長 │簡任 │ 三 │本職稱之職等在「甲│
│ │ │ │、中央機關職務列等│
│ │ │ │表之十一」未規定前│
│ │ │ │,暫以簡任第十二職│
│ │ │ │等辦理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副組長 │簡任 │ (三) │由專門委員兼任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專門委員│簡任 │ 三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科長 │薦任 │ 四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專員 │薦任 │ 八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設計師 │薦任 │ 一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科員 │委任或薦任 │ 六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辦事員 │委任 │ 一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書記 │委任 │ 一 │ │
├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人│主任│簡任 │ 一 │本職稱之職等在「甲│
│ │ │ │ │、中央機關職務列等│
│事│ │ │ │表之十一」未規定前│
│ │ │ │ │,暫以簡任第十職等│
│室│ │ │ │至第十一職等辦理。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會│會計│簡任 │ 一 │本職稱之職等在「甲│
│ │主任│ │ │、中央機關職務列等│
│計│ │ │ │表之十一」未規定前│
│ │ │ │ │,暫以簡任第十職等│
│室│ │ │ │至第十一職等辦理。│
├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 計│ │三二 │ │
│ │ │ (二五-二一)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,應適用「甲、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
」之規定;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。
本處因業務需要,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,聘請學者、專家及客家人士代表
為諮詢委員,均為無給職。
(刪除)
本規程適用至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日止。
本規程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。
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