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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24 22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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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設治局組織條例
廢止日期: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內政部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各省有籌設縣治必要之地方,得依本條例設置設治局。
設治局之設置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分,由省政府擬具圖說,送請內政部轉呈
行政院核定之。
設治局之設置廢止,應由行政院送請國民政府公布之。
設治局於不牴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,得發布局令及單行規章。
設治局置局長一人,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,辦理管轄區內行政事務,並監
督指揮所屬機關及職員。
設治局得按事務繁簡,設二科或三科,置秘書一人,科長二人或三人,科
員雇員若干人。
設治長長薦任,秘書科長科員均委任,其任用準用縣長及縣行政人員任用
法規之規定。
設治局組織規程,由省政府擬訂,送請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。
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