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設計作品之用途及應表現之理念。
二、設計準則。
三、設計之表現方式。如樣品、模型、透視圖或顏色等。
四、設計之比例尺、大小尺寸、圖說張數及裱裝方式等。
五、設計涉及材料、設備、場所或成品之供應者,其規格。
六、廠商應提出之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其設計作品、設計理念、圖說、製作方法、工作時程、數量、價格、說明或計畫內容、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。
七、每一廠商提出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設計作品之件數限制。
八、收受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設計作品之地點及截止期限。
九、評審項目、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。
十、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。
十一、給予設計競賽之優勝者獎勵者,其方式。
十二、給予設計競賽未獲選者獎勵者,其名額及方式。
十三、對於優勝者之設計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、使用條件、範圍或修改等權利。對於其他獲得獎勵之設計有必要併予規定者,亦同。
十四、對於未獲選者之設計作品之處理。
十五、有舉辦公開說明會者,其時間及地點。
十六、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,其進行方式。
十七、其他必要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