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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20 02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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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
廢止日期: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
法規類別: 廢止法規 > 司法院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之服制,檢察官、律師服制條例,依本規則之規定
本規則所稱司法人員,係指司法院院長、副院長、大法官、最高法院院長
、行政法院院長、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。
前條司法人員之服式如左:
一、罩袍 式如附圖一、二,藍青色圍花與黑色素面綢緞剪接,長至膝下
一十五公分,前中心開襟。白色中式立領,與罩袍一起縫合固
定。上綴黑色絲質領結。
二、帽 式如附圖三,高帽身,方帽頂,帽角對正前後左右中心,以黑
色絲綢製作,帽身前中心訂國徽,並於國徽水平處加飾藍條。
三、內著 男罩袍內著日常白色襯衫,深色西褲。女罩袍內著素色旗袍,
長度不得超過罩袍下襬。
四、鞋 黑色素面。男跟高不超過三公分。女小圓頭跟高五公分,限徑
粗二點五公分。
本規則所定制服,其質料以國產為限。
本規則所定制服,其服用時間如左:
一、開庭審理案件時。
二、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及宴會時。
三、領受勳章或參加其典禮時。
四、依法任監誓人時。
五、出席國際會議時,依例應著制服時。
六、其他重要正式會議有必要之情形時。
最高法院推事、行政院評事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,及書記官之服制,
適用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之規定。
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。
附註:附圖從略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