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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27 03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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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
發布日期: 民國 87 年 07 月 30 日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※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。
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
國民大會舉行秘密會議時,依本辦法行之。
國民大會秘密會議,須有代表總額十分之一以上提議,經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,由大會指定之委員會或其下之各組,另定時間舉行。
開秘密會議時,除出席之代表及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暨會場工作人員外,其他人員應行退席。
前項列席人員,應與會議直接有關者為限。
秘密會議開始前,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場工作人員人數、姓名、職別,一併報告。
秘密會議之安全維護措施,由警衛處辦理。
秘密會議之秘密文件應蓋印、固封及依序編定號數,於會議時分發各出席代表簽收;其有收回必要者,應當場收回,不得攜出會場。
關於秘密文件之編印、保管及分發手續,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負責辦理。
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不予印發。出席代表、列席人員及會場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。
關於秘密會議如須發表新聞時,其稿件應經議長核定之。
秘密會議之秘密文件公開發表時期,應由議長報告大會決定之。
代表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,應交付紀律委員會處理;本會工作人員違反者,由秘書長簽請議長依法處理;列席人員違反者,由本會函送有關機關依法辦理。
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。
本辦法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