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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9 20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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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5 年判字第 94 號
律師法 (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律師應砥礪品德、維護信譽、遵守律師倫理規範、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。
律師不得挑唆訴訟,或以誇大不實、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。
前項推展業務之限制,於律師倫理規範中定之。
律師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,直接或間接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或標的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