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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20 23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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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9 年判字第 92 號
水利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) EN
本法所稱水利事業,謂用人為方法控馭,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,以防洪、禦潮、灌溉、排水、洗鹹、保土、蓄水、放淤、給水、築港、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