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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02 22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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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5 年判字第 90 號
商標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申請人得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,向商標專責機關請求分割為二個以上之註冊申請案,以原註冊申請日為申請日。
因商標註冊之申請所生之權利,得移轉於他人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