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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42 年判字第 8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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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42 年判字第 8 號
商標法
(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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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第 1 條
為保障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、團體標章權、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,維護市場公平競爭,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
第 2 條
欲取得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、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,應依本法申請註冊。
第 3 條
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。
商標業務,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。
第 26 條
申請人得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,向商標專責機關請求分割為二個以上之註冊申請案,以原註冊申請日為申請日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