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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9 13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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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7 年裁字第 73 號
商業登記法 (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) EN
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登記之申請,認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,應自收文之日起五日內通知補正,其應行補正事項,應一次通知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