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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9 12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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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4 年判字第 69 號
土地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) EN
以自任耕作為目的,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,為耕地租用。
前項所稱耕作,包括漁牧。
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,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