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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52 年裁字第 63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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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52 年裁字第 63 號
行政訴訟法
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)
EN
第 7 條
提起行政訴訟,得於同一程序中,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。
第 9 條
人民為維護公益,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,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,得提起行政訴訟。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。
第 29 條
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。
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,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,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,逾期未選定者,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。
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,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。
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)
EN
第 40 條
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。
胎兒,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,有當事人能力。
非法人之團體,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,有當事人能力。
中央或地方機關,有當事人能力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