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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25 16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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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1 年裁字第 6 號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) EN
習慣、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,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。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。
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;非有必要,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