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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9 10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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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59 年判字第 553 號
土地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) EN
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,於登記完畢後,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,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,不得更正。但登記錯誤或遺漏,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,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,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。
土地登記規則 (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) EN
登記規費,除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依第七十條之六規定繳納外,應於申請登記收件後繳納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