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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4 05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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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56 年判字第 55 號
海關緝私條例 (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) EN
扣押,除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外,應交付扣押收據,載明扣押物之名稱、數量、扣押之地點及時間、所有人、管領人或持有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,並由執行關員簽名。
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,由扣押之機關或關員蓋印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