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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59 年判字第 541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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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59 年判字第 541 號
商品檢驗法
(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)
EN
第 6 條
應施檢驗之商品,未符合檢驗規定者,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。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,不在此限。
前項但書之商品,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。
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、評估程序、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,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。
第 26 條
商品檢驗不合格者,標準檢驗局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,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,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。
前項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