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
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9 15:41
:::

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61 年判字第 391 號
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(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) EN
本條例所稱家屬其範圍如左:
一、配偶。
二、直系血親。
三、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,而共同生活之人。
現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必需之水電,得憑軍眷補給證申請減費優待,但以公營者為限。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定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