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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7 22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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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51 年判字第 362 號
公路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,致不能交付時,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存於倉庫,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;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。
前項規定,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