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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28 05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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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70 年裁字第 323 號
訴願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) EN
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,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,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,亦得提起訴願。
前項期間,法令未規定者,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