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
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06 18:02
:::

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57 年判字第 294 號
平均地權條例 (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) EN
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,依左列規定計算之:
一、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,以其申報地價為準。
二、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,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。
三、依第二十六條、第二十六條之一、第七十二條、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,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