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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44 年裁字第 29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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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廢
44 年裁字第 29 號
行政訴訟法
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)
EN
第 9 條
人民為維護公益,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,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,得提起行政訴訟。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。
第 12 條
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,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,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。
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,於其程序確定前,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