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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55 年裁字第 20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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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55 年裁字第 20 號
海關緝私條例
(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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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2 條
扣押,除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外,應交付扣押收據,載明扣押物之名稱、數量、扣押之地點及時間、所有人、管領人或持有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,並由執行關員簽名。
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,由扣押之機關或關員蓋印。
第 25 條
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,或經追緝逃出界外,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,以避免緝獲者,處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沒入該船舶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