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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49 年判字第 20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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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49 年判字第 20 號
土地法
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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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69 條
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,於登記完畢後,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,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,不得更正。但登記錯誤或遺漏,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,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,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