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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6 03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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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63 年裁字第 2 號
房屋稅條例 (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,核計房屋現值。
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,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。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,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,檢附證件,申請重行核計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