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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41 年判字第 2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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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廢
41 年判字第 2 號
訴願法
(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)
EN
第 5 條
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,應按其管轄等級,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。
訴願管轄,法律另有規定依其業務監督定之者,從其規定。
第 7 條
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,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,其訴願之管轄,比照第四條之規定,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