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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7 01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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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52 年判字第 197 號
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(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) EN
本條例施行後,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;租約之訂立、變更、終止或換訂,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。
前項登記辦法,由內政部、直轄市政府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