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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42 年判字第 18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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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廢
42 年判字第 18 號
工會法
(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)
EN
第 1 條
為促進勞工團結,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,特制定本法。
第 6 條
工會組織類型如下,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:
一、企業工會:結合同一廠場、同一事業單位、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,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,所組織之工會。
二、產業工會: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,所組織之工會。
三、職業工會: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,所組織之工會。
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,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(市)為組織區域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