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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28 12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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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1 年判字第 15 號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) EN
當事人得聲請法院,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。
判決確定證明書,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。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,由上級法院付與之。
判決確定證明書,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。
前三項之規定,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