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4/26 18:06
:::
現在位置:
首頁
司法解釋
41 年判字第 15 號
相關法條
友善列印
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41 年判字第 15 號
行政訴訟法
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)
EN
第 1 條
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,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,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。
第 2 條
公法上之爭議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。
第 29 條
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。
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,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,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,逾期未選定者,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。
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,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