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4/28 10:03
:::
現在位置:
首頁
司法解釋
20 年上字第 869 號
相關法條
友善列印
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廢
20 年上字第 869 號
中華民國刑法
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
EN
第 129 條
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,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。
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、物品,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第 336 條
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