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
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07 23:00
:::

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4 年台上字第 864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 EN
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盜用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亦同。
偽造之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