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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0 21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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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3 年台上字第 8 號
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,使其辨認。
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,應告以要旨。
(刪除)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