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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29 年滬上字第 76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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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廢
29 年滬上字第 76 號
中華民國刑法
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
EN
第 28 條
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(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)
EN
第 8 條
轉讓第一級毒品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轉讓第二級毒品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轉讓第三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轉讓第四級毒品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,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