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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4 20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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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52 年台上字第 75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 EN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