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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02 22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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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7 年台非字第 63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 EN
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,從一重處斷。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