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
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27 21:54
:::

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23 年上字第 527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 EN
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,而聽從其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