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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22 07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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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72 年台抗字第 518 號
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 EN
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,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,蓋用法院之印,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。
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。
裁判,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,以裁定行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