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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18 年非字第 5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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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廢
18 年非字第 5 號
中華民國刑法
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
EN
第 50 條
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
二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
三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
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
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。
第 247 條
損壞、遺棄、污辱或盜取屍體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損壞、遺棄或盜取遺骨、遺髮、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第 272 條
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,犯前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