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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72 年台上字第 4709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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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72 年台上字第 4709 號
中華民國刑法
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)
EN
第 211 條
偽造、變造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 216 條
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