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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41 年台非字第 44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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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41 年台非字第 44 號
中華民國刑法
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
EN
第 202 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行使偽造、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,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;其行使之者,亦同。
郵政法
(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)
EN
第 39 條
誤收他人之郵件,故意不返還者,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