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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70 年台上字第 4232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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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廢
70 年台上字第 4232 號
中華民國刑法
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
EN
第 80 條
追訴權,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:
一、犯最重本刑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,三十年。但發生死亡結果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,二十年。
三、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,十年。
四、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罪者,五年。
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。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,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。
第 219 條
偽造之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