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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9 06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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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52 年台非字第 40 號
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 EN
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諭知免訴之判決:
一、曾經判決確定者。
二、時效已完成者。
三、曾經大赦者。
四、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。
指揮執行,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。但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指揮,毋庸制作指揮書者,不在此限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