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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26 10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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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28 年上字第 365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 EN
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