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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20 04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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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18 年上字第 338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 EN
以文字、圖畫、演說或他法,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煽惑他人犯罪者。
二、煽惑他人違背法令,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