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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70 年台上字第 3333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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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70 年台上字第 3333 號
中華民國刑法
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
EN
第 28 條
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第 29 條
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,為教唆犯。
教唆犯之處罰,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。
第 248 條
發掘墳墓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