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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48 年台上字第 33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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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48 年台上字第 33 號
中華民國刑法
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
EN
第 271 條
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 278 條
使人受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