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19 12:50
:::
現在位置:
首頁
司法解釋
25 年非字第 329 號
相關法條
友善列印
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廢
25 年非字第 329 號
中華民國刑法
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
EN
第 202 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行使偽造、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,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;其行使之者,亦同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