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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29 年上字第 31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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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廢
29 年上字第 31 號
中華民國刑法
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
EN
第 126 條
有管收、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,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