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17 14:35
:::
現在位置:
首頁
司法解釋
26 年鄂非字第 3 號
相關法條
友善列印
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26 年鄂非字第 3 號
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
EN
第 325 條
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,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自訴。
撤回自訴,應以書狀為之。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,得以言詞為之。
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,通知被告。
撤回自訴之人,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