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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29 年上字第 2975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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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29 年上字第 2975 號
中華民國刑法
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
EN
第 15 條
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,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,能防止而不防止者,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。
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,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。
第 276 條
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